南京立法明确:开发建设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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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10月27日电(记者 申冉)“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历史文脉和各类历史文化资源。”“城市更新、危房治理项目涉及产权调整的,可以按照调整后的产权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10月27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立足南京山水城林自然禀赋和人口空间承载能力,对重点领域和地区国土空间规划作出明确要求。

南京立法明确:开发建设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资源

此次二审通过的《条例》紧扣国土空间规划“多规合一”的要求,与国家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进行了有效衔接,打通了将国土空间规划改革落实到地方的关键环节。“对完善地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格局,促进空间治理转型,具有示范性和实践性意义。”参与《条例》立法过程的南京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张京祥表示。

据介绍,该《条例》共八章64条。包括总则、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特定空间规划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告诉记者,该《条例》充分体现了南京独有特色亮点,以《条例》第四章“特定空间规划管理”为例,《条例》在规划管理一般共性要求之外,还立足于南京山水城林自然禀赋和人口空间承载能力,对重点领域和地区国土空间规划作出了具体阐述,强化了空间形态管控,体现了对未来发展的方向引领。

对于国土空间用途的管制,《条例》强调,要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实行“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提高用地使用效率,体现生态优先。《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于各类农用地转用明确了更为细化严格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则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第二十五条规定规划发展类村庄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土地。

姚正陆表示,该《条例》构建了符合发展需求、具有南京特色的全域、全要素、全生命周期国土空间管控治理法规体系,为国家层面相关立法作出了先行探索。(完) 【编辑:唐炜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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