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烈士姓名不得用于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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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姓名不得用于商业宣传(以案说法)

【案情】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会员搭建信息中介、资源共享平台,将付费会员称为“雷锋会员”,将提供服务的平台称为“雷锋社群”,将自己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命名为“雷锋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雷锋会员”“雷锋社群”等文字的宣传海报和文章,并在公司住所地悬挂“雷锋社群”文字标识。同时,该公司以“雷锋社群”名义多次举办“创业广交会”“电商供应链大会”“全球云选品对接会”等商业活动,还以“雷锋社群会费”“雷锋社群推广费”等名目向客户收取费用。对此,当地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在经营项目中以雷锋的名义进行宣传,并就使用雷锋姓名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侵害了雷锋同志的人格利益,曲解了真正的雷锋精神,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该公司停止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并在省内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

【说法】英雄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雷锋同志的姓名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雷锋”文字具有特定意义,确系社会公众所广泛认知的英雄姓名。该公司为了商业目的,在“雷锋哥”微信公众号中使用“雷锋社群”和“雷锋会员”,宣传“资源共享,互帮互助的雷锋精神”口号,在明知英雄的姓名具有特定意义的情况下,仍擅自将其用于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行为,侵犯了英雄的人格利益,曲解了社会公众所广泛认知的雷锋精神。

英雄烈士姓名不得用于商业宣传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张天培整理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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